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市住建行政执法支队,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以下简称“防倒塌棚架”)的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确保人防工程战时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经研究,对防倒塌棚架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将防倒塌棚架施工纳入总承包管理。确需分包的,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承发包管理的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动态核查合格。
二、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单项)信用管理手册、分包合同和施工人员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资料中提交参建各方对防倒塌棚架的验收意见。施工及验收资料的表式可以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钢结构部分的格式。
四、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防倒塌棚架的监管力度,可依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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